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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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要求自年1月1日起执行。对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通读新的准则不难发现新准则不再要求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确认收入及转让成本,而是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均需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此业务发生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需要全面考虑并在账面有所反映避免因理解不透彻造成不缴税或者少缴税,最终引起税务稽查的不良后果。

例:年A公司向B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含税价为万元,货款尚未支付。A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同意A公司用其生产的商品抵偿货款,该批存货的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为80万元,账面成本7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上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根据最新准则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库存商品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4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2.6

现行的准则不再区分转让收益及重组收益,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区分其他收益。在其他收益里需要明确的是转让存货所得为:80-70=1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为-80*(1+13%)=22.6万元。

企业在下月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将视同销售的80万收入及对应的销项税10.4万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未开具发票”对应栏里,同开票收入一起申报。同时申报印花税时需将该清偿债务的存货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接上面例子:A公司年实现收入万,对应的成本为万,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80万,对应成本70万(假定上年度没有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形)填写A或者A表格中营业收入的数据应该是万,营业成本应为万。并在以万销售收入的基础上计算本年度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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