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包括哪些?
财税[]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股权损失如何确定?
财税[]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需要注意的要点: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5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第3项中列明如下:
因此,公司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无需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五、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处置与否,是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重要条件,实际处置是指实物已经发生变化(包括已变卖),发生实际行为后形成的损失。仅对需报废资产进行了账务处理(账面处置),但未对报废资产实际进行处置,不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A公司年以公允价值转让一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20万元,未在当年扣除,年公司企业拟扣除,可以在年度扣除该损失吗?---如果符合实际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把这20万元损失追补到发生年度即年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例如:A公司年发生的应收账款,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无法收回,截止年已经超过3年账龄,企业尚未确认坏账损失。直到企业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确认坏账损失。此损失为法定损失,法定损失应当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可以在年度确认为坏账损失并申报扣除。
六、其他说明事项:
(1)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国税总局18年15号公告把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分类、保管,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分类留存备查。
(3)备查不代表不用准备相关资料,只是资料不再报送给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关涉税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10年备查。
(4)实行取消报送损失的证明资料,失去了税局审核的环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其实是加大了企业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注:“一品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