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法理解读第912条第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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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解读:仓单是仓储物所有权凭证,持单人有权了解仓储物情况。如果仓储物出现异常,哪怕是自然损耗,保管人都有义务告知持单人。当然,仓单背书转让的情况可能保管人无法实时掌握,此时保管人通知最初存货人是没毛病的。保管人不需要劳心劳力的再去找持单人,除非通知持单人比通知存货人更容易实现。

第91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解读:保管人并不总是了解、掌握仓储物的特性。就连存货人都不一定准确判断仓储物与其他仓储物之间会产生什么化学反应。一旦要是发生了一系列化学反应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的,保管人应当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除催告存货人或持单人以外,还要辅以必要的协助处置。当然,如果当时的情况比较特殊甚至紧急,保管人应先期采取紧急措施作出必要反应及处置工作,确保保障成效后,应当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存货人或者持单人。

第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解读:存期不明确时的提取可类比借期不明确时的还款。如果就何时还款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也可随时向出借人还款。当然,不能冷不丁的就让借款人立即马上还款,应当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本条也是一样,存期不明的,保管人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持单人提取或存货人、持单人随时主动上门提取。当然,一方随时要求提取的,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第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解读:如果存期已到,存货人、持单人就需要及时到保管人处凭单提取仓储物。如果超期仍不提取的,每超一天就按一天的费用加付仓储费。此可类比前面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超期租金的收取计算方式。但如果是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也并不按比例减收仓储费。这是因为仓储相当于坑位。你存货人占多久坑位,占坑的这段时间就被锁定,别的仓储物就只能另寻他处。你存货人提前提取也属于违约,因为你的原因使得空出来的坑位无法及时得到填补,致保管人出现空位损失。这损失是你造成的,应当由你来承担。比如,本来约定好月0日提货,你却于月15日提前了半个月来提货。算你违约,那么这15天的空位损失由你来承担,相当于“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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