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应付)账款
经济意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采购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接受产品和服务的时点,并没有进行等价交换,而是延迟支付,所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一方记录为应收账款,接受一方记录为应付账款,属于采购方或者接受服务方的一种融资行为。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之后又收回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心理预期科目,会计的谨慎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