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加强公司存货管理,提高存货收、发、存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存货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活动中资产损失的风险,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存货期末数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凡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按差额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范围包括由于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存货。
第五条存货跌价准备须按单个存货项目比较法计提。
第六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1.外购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燃料以及自制半成品等,按同类、同等级、同质和同款式的不含税市场价格或直接可变现价值减预计清理费用确定。
2.产成品和外购用于销售的库存商品按本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
第七条每年年度终了时,根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规定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对预计发生跌价损失的存货,应逐项登记造表,说明发生原因、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及处理意见。按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规定的资产报损处理程序,呈报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审核、整理、汇总存货跌价准备表,逐项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及拟提取数额,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会计师审签后送交总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和方法。
2.提取的数额。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九条总经理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总会计师组织实施。
第十条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在领用和出售确需核销时,应由核销单位提出拟核销存货清单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确认并作出书面报告,经总会计师审签后送交总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已计提跌价准备的书面证明。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存货清理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核销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报告。计提和核销存货跌价准备占公司前次经审计总资产5%(含5%)或占当年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时,董事会还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对计提和核销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作出说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中转回。
第十三条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年度终了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再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事业部及基层企业采购供应管理部门应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存货管理制度,完善计量验收、收、发、领、退、转移程序和各项原始记录,定期盘存、适时监控保管地点和保管状态,确保存货质量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子公司无法执行本制度时,公司财务部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要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的影响数等,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