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的核心内容:
税收优惠+再生废旧砂石煤炭(点击咨询)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再生资源废旧优惠政策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异常损失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产品损失异常.成品消耗的采购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操作过程中正常消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发霉变质等损失;
第三,其他异常损失。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有些不合理,“其他异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异常损失仅限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遗失.发霉变质的损失。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情形下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异常损失,进项税不得转出。对于已经进行财务转出的,可以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存货报废,进项税要转出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买损失异常的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产品损失异常.成品消耗的采购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操作过程中正常消耗以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发霉变质等损失;第三其他异常损失。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是不合理的。“其他异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异常损失仅限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遗失.发霉变质的损失。
如何处理存货报废账户?如何处理存货报废账务,详细如下:
1.审核前,需要转出进项税,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资产损溢,
贷:原料,
贷款: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审批后,其会计分录如下:
属于正常消耗.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损失和扣除应计入其他科目后的净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款:待处理资产损益。
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款:待处理资产损溢。
由于产品升级,购买存货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产品升级购买存货报废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这需要转移进项税。这部分税款应计入成本。或者因为这批货物报废,计入相关费用,如营业外费用。
废旧物资是否应进项税转出?一.存货报废损失是否转出进项税,应当按照报废损失的主要原因进行处理。
1.管理不善导致被盗.遗失.采购货物因发霉变质而损失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要转出进项税。
2.非人为损失,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造成的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二.根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年修订版)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应税服务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异常损失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
()产品异常损失.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成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成本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章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异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遗失.发霉变质的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无需转出进项税,税法中只规定存货类的一些事项需要转出进项税,而固资类的事项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号)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应税服务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异常损失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
()产品异常损失.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成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成本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成本。
公司固资提前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况,不需要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