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有权占有企业收益的是物权所有者,而物权所有者所获物权收益到底有何功效?其如何构成?并如何呈赋?
物权收益的经济功能
企业物权所有者凭其财产所有权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是财产所有权产生以来一直都存在的一个简单而又常见的经济事实。而且从理论上推证,商品货币经济下,企业实现收益纳税后的剩余也应归物权所有者占有。无须否认,凭借财产权参与,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会给人们带来不平等的消极功能,而且在我国过去地主资本家凭其占有的绝大多数社会财产,获取大量财产收益的极不合理现象,已通过新民主主义本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消除。但这并不等于说物权收益不存在我极功能。
实际上,在不发达的经济状况下,构建的社会主义体制,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模式,非公有制成份的存在及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客观上也使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所建立的公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形态必须通过物权收益来实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之书名,清楚地告诉我们一国国民从事生产活动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即要使国家富强,国民富足。然而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会极大限制人们从事生产活动所要达到目的的实现。
为此,人们为其最终目的的实现,就不得不节约使用及合理配置现有资源,使其最大限度的增值。物权收益的经济功能正是在于从宏观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及节约使用。在微观上促进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及资本最大化增值,并积累新的经济资源。
从法人企业的角度看,物权收益的存在,使法人企业必须按财产占用量向债权人和股东支付利息或股息。在企业实现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支付债权人利息也就越多,这就迫使法人企业合理举债,尽量减少不需用的债务财产占用,从而节约占用经济资源。在另一方面对股东股息的合理支付,又是保证企业法人资产扩大及完整的基础,而且股息的支付压力,同样也会促进法人企业合理运筹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本增值。而在每个法人企业节约使用经济资源、合理运筹资产,优化资本结构的同时,整个社会范原内的现有经济资源便能得到最有效地占用,及最合理的配置。从债权人及股东的角度看,物权收益的存在,使资本流动规律得以充分发挥作用,进而使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并促进微观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生产规模扩大。物权收益的大小可用资本收益率表示,而资本收益率左右资本流动方向的规律就是资本流动规律。承认物权收益,就等于确认资本收益率的功能,由此使债权人及股东在进行资本投资时,使自己的资本流向最佳的地方。进而债权人及股东行为的集合表现会使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并促进企业实现资本结构优化,努力增大资本增值幅度。另一方面,物权收益的存在,使财产所有者占有的财产量与物权收益大小直接挂钩,这就必然导致财产所有者不断积累财产,强化其增值财产的内在动机,由此也为法人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奠定物资基础,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构筑了积累增值新的经济资源的机制。
3.从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角度看,没有物权收益的存在,就无法构筑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著名西方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功能便是将各要素从其主体(所有者)那里,通过要素市场运行,以要素分配份额(即工资和利息、地租等物权收益)为代价集合起来,进行最适配置与组合。按照熊彼特的看法,现代市场经济的精髓便是有这么一些能够进行最适要素组合生产产品以供给市场的企业家活动,虽然,企业家的这种活动必然要以物权收益的存在为基础。
事实上,现代经济增长的任务是由对要素进行最适组合的企业承担起来的,而组合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物权收益呈赋或物权收益大小确定的过程。正是在物权收益存在的基础上,进行要素配置,才会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各种物权客体才会自由流动、配置,整个现代市场体制才能得以灵活而有效率地运作。
物权收益结构
讨论物权收益结构首先必须彻底明确物权权能即产权权能结构。对于产权权能结构,学术界看法并不一致,这里笔者不想介入此纷争之中,只想直接提出看法。产权权能应该说是指对某一财产拥有排它性权利后所产生的各种经济权利的总和,这些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对财产物的占有权利,使用权利、处置权利、收益权利等。前三项权利又可统称为对财产物的支配权利。
在些权利中,收益权利是核心权利,也是获得其它权利的终级目的。就是说,一项财产不能给其所有者带来任何收益(包括实物收益和精神收益),那么对该财产的产权所有则毫无意义。但同时,其它权利又是收益权利实现的前提,就是说,财产所有者因为拥有了对财产物的占有、使用、处置等项权利,才可能获得占有该财产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从商品经济及企业制度的演进看,财产所有者实现其产权权能中的收益权利,无非有两种形式;
一是直接利用占有的财产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创造收益并占有之。
二是仅保留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权,转让财产实物形态的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由受让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收益。
此时,保留财产价值形态的财产权者获得资本所有权的收益,而剩余则归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受让者所有。
由此,产权权能中的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说,本物权所有与企业收益分配身就包括获得两种收益的权利:获得资本所有权收益,即马克思所称的“资本的果实”的权利和获得经营收益即马克思所称的“执行职能资本的果实”的权利。
当财产所有者以第一种形式,即直接经营财产实现产权权能中的收益权利时,依照前已述及的分配理论,收益权利中所含的两种权利均归财产所有者一人所有。
而当财产所有者以第二种形式,即转让财产实物形态支配权实现产权收益权能中的收益权利时,由于财产所有者分裂为债权人、股东等价值形态财产所有者及法人企业等法人财产所有者,则产权权能中收益权利中的两种权利,就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财产所有者所有。
债权人及股东等价值形态财产所有者取得了获得“资本所有权果实”即利息或股息的权利。而法人企业等法人财产所有者则取得了获得利息和股息之外剩余收益即“执行职能资本果实”的权利。资本所有权益作为产权权能中收益权利之一,它的存在是另一收益权利,经营收益权利实现的前提。
马克思亦认为:“总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形式,就会使它的另一部分转化为企业主收入”。我们显然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对财产价值形态所有者支付资本所有权收益,法人财产就不可能形成,更不可能脱离资本所有者独立存在而产生经营收益。既然资本所有权收益与经营收益是产权权能中收益权利的两个相互联系、制约又彼此独立的范畴,那么就必须对两种收益结构进行研究,以使总收益分配合理和规范。
这里论及的企业收益——并未包括利息、即未包括债权人资本所合作为在内,因而,在此不对利息构成因素进行研究。经营收益作为“执行职能资本的果实”,属企业法人财产权益。从而这里仅讨论物权收益中股东资本所有权收益结构。有关企业理论研究表明,股东联合达成契约形成企业旨在获得较个人直接经营更大的收益,而个人直接经营将基于资本所有者具有企业家才能的基础。
那么股息的上限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道理上讲,股本收益率,是股息的上限,但这又是不可能的,因为法人企业不可能全部为人做嫁,而已无有所获,同时企业积累发展的要求也不允许股息与股本收益率完全相等。不论怎样,股息大小选择的区域应该是利息率与股本收益率之间。
物权收益呈赋的优化
股息的呈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本融通与发展。在讨论股息结构时,已说明股息主要有利息与风险收入组成,而其中利息的大小显然会受到借贷资本供求的影响,这正是宏观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不作讨论。从微观企业来看,由于股权具有债权的属性,由此,我们就可以把股息看作为法人企业对使用股东资本所支付的价格。这样,按西方经济学的要素分配理论,股息的大小就取决于股东资本的供给和需求,继而股东资本供给需求相等时的股息率就可被视作为合理的或均衡的股息率。
股东资本的供给来自所牺牲的目前消费。这种牺牲使股东要求其资本的使用者法人企业提供补偿,即要保持股东资本的价值外,还要为其支付股息,这就是供给方要求的股息率。一般说,单位时间支付的股息越高,股东所愿意牺牲的目前消费就越多,所愿提供的资本量就越大。因此,股息率与资本供给量成正比关系。而对于资本需求方法人企业来讲,使用股东资本进行生产,经过一定时期使股东资本增值后,增值额除必须支付股息外,还有剩余,法人企业才会进行生产。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有关原理,就资本需求方法人企业而言,需求方所愿支付股息率的大小应取决于资本的边际收益产品,二者成正比例变化。
由于资本边际生产率是递减的,即随着资本存量增长,资本收益率趋于下降,从而法人企业愿意支付的股息率也趋递减。由此,结合股东资本供给与需求,就可得到合理或称为均衡的股息率。
在这一股息率下,股东愿意对法人企业注入资本,而法人企业也愿意积极经营法人财产,从事生产活动,当然达到这一效果的股息呈赋应是最优化的。以要素价格理论为依据,即以股东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来确定支付实际上只能给透最仇化呈斌股息的患路,现实中各企业况干差万别,除股本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因素外,还存在影响股息呈赋的诸多因素。
货币资金的数量。法人企业对股东股息支付一般要采用货币资金形式。而企业生产及日常开支也需要货币资金,这两者有时会因为时间原因发生矛盾:一方面会计期间结束,需要对股东资本收益权予以实际承认;另一方面企业债务到期,或货币资金本身滞留于各种存货上,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项目又需要货币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股东利益长期成长的股息呈赋方案应是立足企业长远发展,暂时减少股息呈赋。资本结构。企业收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提高,负债权益比例降低。对外分配的比例增大,所有者权益将减少,负债权益比例提高。负债权益比例不是越高越好,亦不是越低越好,而是企业加权平均的资金成本率最低为佳。这样,在企业的收益分配中对股东股息的支付,就必然受到资本结构的影响。股东的意愿。股东与债权人不同,他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存在于企业内部,是企业的法人成员组成,由此,他与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不尽相同。债权人作为企业外部人存在,对利息的索取大小是在债权人对企业借贷之前根据整个社会货币资本的供求情况及其它影响因素通过讨价还价确定,一旦确定,则受法律保护,并到期按既定利率对债权人支付利息。
而股东尽管要求的股息是较债权人利息更高的数额,可这只是股东投资前的心理预期,并不存在与企业事前讨价还价确认固定。一般来说,企业经营状况佳,投资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时,会强化股东对长期高回报的心理预期,由此也就更愿意留利于企业,反之为避免风险,更愿意当期获利。
4.控制权的下放程度。股东作为法人资产的原始投资者,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这样,股东也就对企业有最终的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挑选精明强悍善于经营的企业家经营法人资产,同时,实施对企业“控制权”的下放,使企业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独立经营。如果对企业下放过多的控制权,而未相应转让收益权,通常的情况下,履行控制权的经营者会产生“寻行为”,即出卖“控制权”,以增大自身收益,因而控制权的下放程度会对股息支付产生影响。
企业收益索取权将归属物权所有者,这是前一章的结论。本章试图通过对劳动力产权的透视及不同层次劳动者权力及义务特征的认识对此结论作进一步证实,并分析各层劳动者收入与企业收益分配之关系。
劳动力产权概述
写出“劳动力产权”这个名词,本身就让人费解,因产权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大地研究起始,就聚焦于财产物,由此,使我国对产权的理解大多囿于对财产物所拥有的各种权力的认识上。其实,早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把产权本质界定为一种排它性权力之时,产权范畴就大大扩大,“劳动力产权”概念就业已成立。
劳动力产权的基本涵义
由诺思对产权本质的界定,我们可以把劳动力产权界定为对劳动者能力所具有的排它性权力。正如对财产物产权的认识是基于对财产认识之上,认识劳动力产权也需从对劳动力及其价值形成特征等的认识开始,逐渐过渡到对劳动力载体的天然权利及劳动力所有者使用劳动力所享有的经济权力上。体力和智力乃是与生具来,人所共有,而知识技能及创造能力则是后天开发培养的结果,这也使得各个劳动力价值并非同一。
从实际情况看,生产劳动力的全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就业前养育劳动者。
(2)就业后培育劳动者。
(3)就业后维持劳动者。
就业前劳动者的养育主要是对劳动者的休养生息及教育辅导,这段时期所耗生活资料及技能和创造力造就的费用主要由其生养者及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供给。
就业后劳动者的培育主要是指根据社劳动力产权所有与企业收益分配会的要求,劳动者进一步参加教育培训等。这段时期的费用主要由劳动者个人及其供职单位提供。
就业后劳动者的维持主要是指维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这段时期的费用主要由劳动者自己解决。“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就可以上述各阶段所耗的各种费用表示。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用的差异导致了各个劳动力价值的不同。
接受较高程度教育的人必然较那些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所具有的劳动力价值要高,因为接受较高的教育需要花费更多的养育或培育费用,同时,接受较高教育所耗时间,使人们不得不放弃短期收入,而产生机会成本,且教育使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变为能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众所周知,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是一对相对概念,任何一种复杂劳动从理论上讲都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简单劳动。由此,一个复杂劳动力的价值也就应是多个简单劳动力价值的总和。
从某一代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看,下一代劳动力的造就,在第一阶段的培育费用将由其承担,由此,必然使劳动力的价值大于维持自身培育和生存的费用。尽管并非每一个劳动者都将养育子女,且既使养育者,时间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人会终身不育,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导致劳动者之间劳动力价值的差异。
从上述劳动力的生产过程基本可以看出劳动力作为“活的机器”不同于财产物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力质量的高低,在于对劳动者的造就程度。未有劳动者的劳动力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任何一个劳动者也决不可能把自身与自身所具的劳动力相剥离。
劳动力发挥作用的周期与劳动者生命周期的非一致性。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使劳动者的生命周期影响着劳动力作用的周期,这与机器设备等财产物的“生命周期”与发挥作用的周期完全一致不同,劳动力发挥作用的周期与劳动者的生命周期并不一致,前者只是后者的部分,而且在劳动者就业开始发挥劳动力作用到劳动者退休结束之外的时间,劳动者亦需获得生活资料来维持其生命周期,失业期间也是如此。
结语
与生产资料等财产物的结合性。劳动力是“活的酵母”,生产资料等“死的要素”只有被其抓住,才能“起死复生”。同样,劳动力只有抓住生产资料等“死的要素”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将潜在的劳动能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能力,劳动才有凝结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