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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由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用途在购进时无法确定,因此,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往往从购进所属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发生这些不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行为时,应作不扣除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这就要求对不能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在这些行为发生的纳税期内计算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并应区分以下情况
1.用于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为界限。即使建筑物的维修、装饰支出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支出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围。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外包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金"科目核算,也不能从所得税中扣除。即使进项税额没有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金"中核算,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7:纳税人B将商店库存的一批装修材料用于商店的办公室装修,装修材料的原始购买价格无法找到。根据《实施细则》,由于该批装修材料的进项税额在购买时无法准确核定,可以按照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摊余成本1
贷方: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方。货物的进出口价差
贷:摊销成本
2.非正常损失。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所支出的进项税额,一般已在以前的纳税期扣除。损失发生后,一般很难核实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什么时候购买的。原购进价格和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因此,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以货物的实际成本为依据计算。对于损失的在制品和产成品中消耗的外购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实际成本,也需要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信息进行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对于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采购价格或实际结转成本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往往将商品分为几类,按类别核算销售成本,这样就无法查清某类免税商品的实际成本,无法准确计算免税项目所用商品的进项税额。对于类似问题,《实施细则》特别规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总额和非税项目的营业额÷当月销售总额和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