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社会主义经济首先是商品经济。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是商品经济,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广泛存在社会分工。每个生产者的产品作为交换价值而被生产出来,这些产品通过交换而变为社会一般劳动的产品,因此,每个生产者都以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分工,参加交换。
二是生产单位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单位存在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不言自明。即以国营经济单位来说,由于它们在接受国家委托的条件下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经营,并向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所有权和经营权是适当地分开的。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它们的盈亏直接影响本企业的发展和本企业职工的生活。它们出于自身独立经济利益的需要,要求等价交换,要求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这一利益。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的生产和流通起着调节作用。如果商品生产者投入某种商品生产上的劳动总量超过社会需要投入的必要劳动量,超过部分的劳动量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所以价值规律使得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不断地进行重新配置,使社会上的商品供求具有不断保持适应的趋向。
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是基本的、首要的。如果要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究竟是什么样的商品经济,它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有什么区别,那么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计划发展的商品经济,以区别于私有制基础上处于生产无政府状态条件下的商品经济。有计划还是无计划,是指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而言,是指商品经济发展的手段而言。正是就这个意义来说,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不必去寻找二者之间的区别;硬要找出二者之间的所谓区别,只能增加混乱。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含义是相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或者只存在于私有制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妥的。难道不通过市场,能有商品生产和交换么?没有市场,商品经济能成为事实么?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私有制条件下还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和交换都以市场的存在为前提。
至于我们究竟称之为商品经济还是称之为市场经济,那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称为“商品经济”,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称为“市场经济”,这无关紧要。真正的区别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前面的定语(社会主义的或资本主义的)有所不同,而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二者在含义上是没有区别的。假定我们全都使用“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以代替“商品经济”一词,那么我们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别,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它显然不同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此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范围要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泛,某些产品和劳务,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商品而被交换,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已不再作为商品了。换言之,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而在于“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之间。一心想把“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区分开来的同志,可能是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好心,但他们在寻求二者之间的区别方面的努力是徒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不仅如此,他们的好心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但由于大家目前已经用惯了和见惯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词,因此在本文以下的论述中不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使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概念。尽管在我看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无区别,正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区别一样。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是第二次调节;政府调节既可以是事后的调节,也可以是预防性的调节如上所述,社会主义经济首先是商品经济。既然是商品经济,那就说明市场调节无时无刻不存在。可以把市场调节称作第一次调节。
要知道,市场本身有一种自行调节的功能,它可以使需求和供给趋向平衡。但市场调节有各种局限性,因此有必要进行政府调节。但绝不能反过来,认为政府能包办一切,只是由于目前力量不足,才需要由市场来拾遗补缺。那么,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何在呢?这里暂不分析供求结构方面的问题,不分析企业是否完全按照价格升降而自行调整存货,也不分析个人的需求是否随价格变动而自行调整。这里仅仅从总量分析的角度来讨论这种局限性。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主要在于:
第一,通过市场调节,从总需求同总供给的不适应,到商品价格的升降,再到企业和个人按照变动后的价格来调整供求,再到总需求同总供给相适应,将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一很长的过程中,总需求和总供给的不适应可能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的损失。第二,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即使总需求同总供给的不适应引起了商品价格升降,但由于商品价格是相互联系的,一些商品价格的升降会在许多商品价格之间引起连锁反应,而连锁变动后的商品价格究竟会在何种程度上使商品的供给和需求进行调整,从而使总需求会在何种程度上同总供给相适应,则是不确定的。
特别是把价格变动及其效应的产生当作一个连续的过程来看,这种不确定性将更加显著。这是市场自行调节的又一个局限性。第三,如果让市场自行调节,供给由于受到资源供给条件的约束,供给不足的商品不可能完全按照供求比例的变化而自行调整其价格,从而也就不能通过价格的自行调整来协调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关系。第四,在实际生活中,经济信息系统并不健全,与社会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各方在市场上并不能及时得到自己所需要的有用的信息。
也就是说,在市场调节过程中,从价格的升降到供求的调整,实际上都只可能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能不受到较大的限制。第五,市场调节的结果即使可以使供求趋于平衡,但不一定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特别是就社会的协调发展来说,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则是明显的。市场不可能自行使社会在收入分配方面、社会生活质量的提高方面、地区的发展方面达到相互协调的境地。正因为市场调节有上述各种局限性,因此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调节是必要的。可以把政府调节称为第二次调节。
如果第一次调节的结果已经符合政府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了,政府就不必过问。如果第一次调节未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就需要进行第二次调节。第二次调节也可以是预防性的,即政府预计到第一次调节不可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因此不必等到第一次调节后已经出现不协调时再着手第二次调节。总之,第一次调节和第二次调节不是调节时间的先后顺序问题,而是两个不同的调节层次的问题。第二次调节是一种高层次的调节。
政府调节与计划调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政府调节的范围要比计划调节的范围广泛,政府调节是第二次调节。但政府调节与计划调节之间不能画等号。可以这么说,计划调节只是政府调节的一种形式。政府调节的范围要比计划调节广泛。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计划调节是一种经济调节,即运用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而进行的调节。但政府进行第二次调节时,除了运用经济手段(其中包括计划手段)而外,还要运用行政、法律手段。
结语
第二,计划调节的特点是“计划性”,不管是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体现了“计划性”。然而,政府调节除了有计划的调节而外,还包括临时的、应急的、相机处置的调节。后者不一定是事先按计划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