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来源:山东证监局
〔〕44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化工)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函证方面。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账户、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的记录;在部分大额预付账款未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上述大额预付账款具体包括: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6,.51万元、宿迁明江化工有限公司4,.93万元、盘锦荣森贸易有限公司4,.14万元、遂宁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35万元、山东元邦化工有限公司4,.64万元等;玉皇化工下属子公司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盛世)“应付票据-信用证”科目的银行函证信息因未考虑汇兑损益与列报金额存在一定差异,底稿中未见对上述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部分会计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包括:底稿中未见对应收票据-信用证期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针对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事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 三是未对关联资金往来保持审慎 四是未审慎 五是在执行存货与成本控制测试时,存货与成本控制测试汇总表中界定总体、抽样单元、控制发生频率、样本规模等内容缺失,无成本核算测试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年)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年11月4日